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38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青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虎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00148087995。
法定代表人:曾先淦,镇长。
被告: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正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683455062X。
法定代表人:陈书云,经理。
被告:陈正仁,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与被告青原区***人民政府、江西鑫山建设有限公司、陈正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