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张民诉保字第15-2号 申请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68976元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68976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NX**、苏CNX**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