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2810号
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