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81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杨某、赤壁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计1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