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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赤壁市东风路66号。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2128171464508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