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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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3379号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号***城1#楼***1幢124、22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