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648号
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金店。
经营者:***,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44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路2500号***城1#楼***1幢124、22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家,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阳市浩源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