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3731号
原告:义乌市沧兴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梅林村。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李渔东路**广润翰城**楼凌云阁****。
法定代表人:盛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竹贤,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张锦灵,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沧兴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昊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沧兴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沧兴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原告义乌市沧兴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