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3执异11号
案外人:***,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沙河村18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4********。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0241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济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工业园新开口大街南侧、燕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3080102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济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农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皇岛中院)停止对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工程”厂房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工程厂区土地平整及修道工程由案外人***负责施工。合同价款360万元。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出具了完工证明,但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案外人***多次索要,双方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抵债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同意将厂房及在建工程抵顶案外人***的债务。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案外人***得知厂房在2023年3月已被查封,现进入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院查封前***已经与济农科技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书》,对案涉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排除执行。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工程”厂房的执行。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施工合同》和《抵债协议书》各一份、完工证明一份,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关于原告北京城建公司与被告济农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北京城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冀03执保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农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486857.1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此执行裁定,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昌黎县不动产登记局作出(2020)冀03执保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一、济农科技公司名下秦皇岛昌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南侧、燕山路西侧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号:秦昌黎国用(2016)第00769号】。二、济农科技公司名下秦皇岛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南侧、燕山路西侧商务金融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秦昌黎国用(2017)第00094号】。即查封了被申请人济农科技公司名下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在建工程及在建房屋。
关于上述案件,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0)冀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城建公司与济农科技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的工程名称为“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工程施工”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济农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城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9981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工程款24998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北京城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北京城建公司对济农科技公司厂区项目—厂房工程、商业综合楼1#、2#、3#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499816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北京城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城建公司与济农科技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冀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秦皇岛中院(2020)冀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二、变更秦皇岛中院(2020)冀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秦皇岛济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216568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工程款24216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变更秦皇岛中院(2020)冀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秦皇岛济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厂房工程、商业综合楼1#、2#、3#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42165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济农科技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河北高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冀民申7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济农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城建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冀03执8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608383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财产。2022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2)冀03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1)冀民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北京城建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恢复执行,并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冀03执恢3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24216568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财产。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冀03执恢3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济农科技公司名下秦皇岛昌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南侧、燕山路西侧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秦昌黎国用(2016)第00769号】及地上在建工程;秦皇岛济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秦皇岛昌黎工业园区新开口大街南侧、燕山路西侧商务金融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秦昌黎国用(2017)第00094号】及地上在建工程。
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葡萄产业链融合项目工程厂区土地平整及修道工程由案外人***负责施工,合同价款360万元。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出具了完工证明。双方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抵债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同意将厂房及在建工程抵顶***债务。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冀03执保9号执行裁定于2020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名下涉案在建工程,同时要求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虽然在本院查封案涉在建工程前与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书》,但案外人***并未提供实际占有使用该涉案在建工程的证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济农科技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书》的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情形,故案外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案涉在建工程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