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4民初1288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66年3月7日,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户村红庄**号。身份证号:6229241966********。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后简称铁塔临夏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临夏市团结路49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广河县分公司(后简称移动广河公司),法定代理人,***,系公司经理,住广河县城关镇东街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广河县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不再起诉,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