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2民初884号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康乐县区域维护助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