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2民初884号 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康乐县区域维护助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