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2民初1709号 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附城镇陈家磨。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住所地:临夏州临夏市民主西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系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春、杨淑芳,系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基站损害原因及损害程度进行鉴定,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中止审理。后因评估费用过高,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承担,要求对本案依法判决。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恢复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拆除修建的基站机房以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告租赁地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房面(25平方米)租赁费36000元(以实际交付之日止结算);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承担租赁费。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修建基站机房不当对原告房面造成严重损害已支出的维修费6万元(2018年维修);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修建基站机房不当对原告房面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次维修的赔偿责任(维修数额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经原、被告自愿协商,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附城镇*****宾馆8楼楼顶25平方米用于自建轻体房作为无人值守的基站机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赁费每年为1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租赁地修建机房基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合同期限内被告向原告仅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租赁费,对2018年至今的租赁费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对原告交涉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修建基站机房以及附属设施不当且使用面积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对原告房面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原告房屋房面大面积漏水并出现大面积裂缝,对房屋主体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始终故意推脱不予理会,原告无奈之下自行出资雇佣专业维修人员对房屋房面进行维修,为此原告花费6万元,因被告修建的基站机房修建不当,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房面漏水以及裂缝继续扩大,导致原告房屋房面继续大量漏水以及裂缝扩大,致使8楼房屋因漏水无法装修入住,为此原告再次找被告协商,但因被告领导更换频繁,新任领导一直故意推脱不予解决。因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的场地面积为25平方米,年租赁费为12000元,但被告实际使用面积为150左右,原告要求按照被告实际使用面积承担租赁费。 原告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租赁合同,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恢复房面原状,因被告修建的机房基站以及附属设施对原告房面造成了无法完全修复的严重损害,故被告应当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拒绝协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主持公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书面辩称:1.2016年1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0700元。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12月24日一次性付清了三年租金32100元(含税)。2018年4月2日,原告擅自、故意掐断涉案基站供电,造成区域通信网络中断。还阻挡维修人员处理故障,导致基站发生退服事件,造成经济损失444581.68元。2018年6月20日,原告再次故意掐断基站供电,直接造成经济损失758017.94元,多次协商无果于2018年8月退租弃用;2.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2018、2019、2020年方面租赁费和实际使用面积的租赁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5.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应当赔偿我们造成的损失1202599.62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修建的机房基站以及附属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漏水,对原告的屋面造成了损害。同时,2018年4月2日,因原告擅自关闭电源,对被告基站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因双方协调未果,2020年10月23日,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恢复房面原状以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称因原告方也存在过错,愿意向原告赔付20000元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拆除修建的基站机房以及附属设施,并向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屋面损失的补偿费用250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甘肃宏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