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1498号
原告:和政县铂金酒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5351376480D.(以下简称铂金酒店)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村(后街)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和政县达浪乡***村杨上社5至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3160808013.(以下简称铁塔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团结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子39号101,公民身份号码:×××.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经理。(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和政县城关镇前川巷53至3至402号,公民身份号码:×××.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职工。
原告和政县铂金酒店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以(2019)甘292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之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以(2020)甘29民终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甘292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政县铂金酒店原系和政县人民政府统办大楼,2013年,和政县人民政府与和政县联通公司达成协议,和政县人民政府提供其统办大楼给和政县联通公司架设通信基站,和政县联通公司为统办大楼内部免费布设网络专线宽带,2015年和政县人民政府将统办大楼出卖给***个人。2017年6月***将该酒店转租给原告**,但酒店产权仍为***个人。之后因原被告对基塔的使用及维修问题发生争议。现原告因酒店客房屋顶出现漏水,导致8612、8609号客房屋顶粉层出现脱落、地毯进水,导致客房闲置三月余,被告的铁塔存在严重的电磁辐射,严重影响了原告酒店的入住率等问题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安装于原告酒店楼顶的通讯铁塔及附属设备,并按约定支付两年的场地占用费40000元;2.判令被告对酒店屋面和因屋面漏水致损的酒店8612和8609房间予以维修,并赔偿入住损失20000元,赔偿原告垫支的酒店屋面维修费6000元,合计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和政县铂金酒店房屋的所有权不在其法定代表人**名下,**只是该酒店的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所以,该房屋的占用***修费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主张,原告不属于合法的诉讼主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政县铂金酒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