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8845号
原告:北京星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一层2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东风鸿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4层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星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武汉东风鸿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星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星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