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191执3600号
**、**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书(2023)10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将案款44,750.9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人民币571元用于交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