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执3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4层1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321.90元,现因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数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321.9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 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