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181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582号龙江街道办事处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万达广场A2、A3、A4号楼9层901室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1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21259.2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执行查控系统、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2月23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城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2)闽01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