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民申79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一审被告:某某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再审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武汉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某某集团中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9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4年12月20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