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21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41186元,***预交5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