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704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铁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友谊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鑫产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力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古肆巢立方4-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奥美林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黄金海岸银海苑1栋1层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韶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C32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欣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东门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银海龙城10号楼商铺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铁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力亚电气有限公司与你票及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奥美林清洁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湖北韶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欣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3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3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铁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常州市润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科力亚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奥美林清洁有限公司、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湖北韶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武汉市欣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铁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408,962.32元及利息(以3,408,962.32元为本金,从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润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7,952.92元及利息26,057.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后期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起,以票据金额407,952.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票据金额407,952.92元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78,655.90元及利息(以378,655.9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26,052.71元及利息21,762.24元(算至2023年6月20日,后期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965,005.87元及利息187,330.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后期利息自2023年4月1日起,以2,965,005.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965,005.8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力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353,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款2,353,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奥美林清洁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49,037.5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返还保证金12,602.55元;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4,857.44元及利息(以434,857.44元的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韶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00元及利息11,838.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后期利息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票据款500,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6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欣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700,000.00元,并承担利息46,140.00元(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1,634.11元、利息1,720.23元(算至2023年2月27日),后期利息以未支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算至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9,714.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100.95元,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36,884.00元。
本院认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的相关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下资金资产应暂不予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3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3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70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