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25民初280号
原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06I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l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3077180J,住所地:山西省宁武县阳方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山西省原平市人,身份证号XXX,现住原平市。
原告原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3)晋0925民初262号民事案件诉讼标的基于同一事实且工程账目不可分割,相同当事人先后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晋0925民初2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