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1582号
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7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梓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盼,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长沙路34号(新30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7元,减半收取计7063.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