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足额支付工程款,而向法院起诉,系债权债务引起的纠纷,故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公路隧道机电工程承建协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项目作为不动产,其位于安徽省旌德县境内,现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