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与烟台汇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3民初1092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程郭镇掖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2025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33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