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2258号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经营者:***。
被告:苏州市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诉被告苏州市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某某建材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