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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清远市清新区园林和环卫管理所、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3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儿子。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园林和环卫管理所,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滨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5号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园林和环卫管理所、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