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3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儿子。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园林和环卫管理所,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黎承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01
法定代表人:曾春航。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园林和环卫管理所、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忠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