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21财保19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对申请人阿荣旗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内07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内07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书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补正为“中信银行福州左海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