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701号
原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四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桐柏北路煤仓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