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1民初10276号
原告:郑某,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执行董事。
被告:苏某,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郑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苏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58元,减半收取计15579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579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