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3民初9745号之二
原告: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微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天府软件园D区6栋5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晶锐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微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晶锐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由原告杭州天猫校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