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11民初154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葛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