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11民初154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葛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张某、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