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4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执字第86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执行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3154695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本院正另案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址于福建省厦门市联发五缘湾1号花园二期14号楼(亲海阁)6层601单元房产。因上述房产处置周期较长,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樊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