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46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8号联盛大厦西3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