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2056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标志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