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7368号
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