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03民初5176号
原告:江西寸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寸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丰城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寸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寸金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152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寸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