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405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华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674511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04300。 被申请人: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37132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赣0981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