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5189号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以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