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

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与北京泉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特494号
申请人: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澄湾路19号中新科技大厦1603、1604、1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四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舟,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泉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36。
法定代表人:崔安来,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泉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苏州中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