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伟赢建设有限公司、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3执保274号 申请人:淄**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人淄**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