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执保99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生,宁津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涛,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xxx83,0存款7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