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诉前调1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世河,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田涛,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世河与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0505042050000100830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世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上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世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0505042050000100830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赵世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