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4408号
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177568。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黔西瑞恒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文珍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