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1863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422607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某某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422607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