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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34号 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江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江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以下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应保全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8月14日查封了被保全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赣湘国际汽车汽配城8号楼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号;19号楼105、107号;21号楼110、111、112号;23号楼121号;24号楼105号;26号楼104、106、111、112号;25号楼111、121、122、123、124号;30号楼125、126、127号;31号楼110、112、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号;32号楼101、108号;8号楼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号;17号楼202、203、204、206、208、210、211、212、215号;21号楼205、207、208、209号;23号楼201、202、211、213、215号;25号楼212号房产(共94处)。查封上述商铺后,被保全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查封商铺中有43处已经销售,查封该商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并提交相应商铺订购书及银行汇款凭证,用以证明商铺交易信息,申请解除对上述已销售商铺的查封,同时申请法院另行查封3-7号楼相应价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铺。经本院核对,涉及已销售的商铺为19号楼105、107号;21号楼110、111、112号;25号楼111、121、122、123、124号;26号楼104、106、111、112号;30号楼125、126、127号;31号楼110、112、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号;32号楼101、108号;17号楼202、203、204、206、208、210、212号;23号楼201、202、211、213、215号;25号楼212号(共43处)。针对被保全人的申请,本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进行了积极协调和调查取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到湘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上述43处已销售商铺的查封,并按照(2020)赣03执保34号案件保全标的金额,另行查封了3-7号楼相应价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铺。 本案保全财产具体情况如下:于2020年8月14日查封被保全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赣湘国际汽车汽配城8号楼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号;23号楼121号;24号楼105号;8号楼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号;17号楼209、211、215号;21号楼205、207、208、209号;(共51处),上述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于2020年9月17日查封了被保全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赣湘国际汽车汽配城6号楼105、106、107、108、109、110、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号商铺;3号楼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2号商铺;6号楼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号商铺;8号楼210、211、212、213、214、215、216、217号商铺(共74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 本院对查封6号楼一层商铺的估价参照6号楼已交易备案1**111号(单价7500元)及104号商铺(单价8100元)的价格,以每平方米7500元计算;3号、6号、8号楼二层商铺的估价参照25号楼1**201室(单价4600元)、23号楼203室(单价4400元)、209室(4200元)的价格,考虑房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以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 申请保全人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江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提出解除房屋查封其享有听证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因执行听证主要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执行保全并未规定听证程序,本院对该意见未予采纳。 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