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164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0504.78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北山二路15号2单元501户房屋及***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58号8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两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法经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