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1640-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场地返还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9.1平方米场地返还及场地使用费10663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北山二路15号2单元501户房屋及***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58号8号楼4单元601户房屋两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对本案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过程中。因本案在审限期限内难以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法经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