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600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