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场地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返还549.1平方米场地、给付场地使用费10663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四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